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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5: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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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的司法体制,使法官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进入专题: 回应性法治 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推进法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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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丰富各种听取意见的方式。这就需要我们更加注重改革开放,坚定信心、砥砺勇气,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高秦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在过去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这个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安全、环境、贫富差距、腐败等。以科学发展、民心幸福为核心的回应性法治观念,为中国法治建设带来了新的理论气象,新的思想资源,新的发展思路,新的治理理念。

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了回应性法治,可以很好地应用于社会矛盾解决与社会管理创新之中。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也对法治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制度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改革者也不应当停止内部改革的步伐,努力在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规范运行程序、强化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建立更严密的制度,努力做到不让别人从司法系统内部挑出毛病来。

国家如此之大,问题如此之多,领域如此之广,遇事谨慎、稳妥无可厚非,但如果系统封闭、线路不畅、各自为战、互不兼容,其结果只有两个:司法体制改革步伐不得不放慢,或者在红灯面前耐心等候。五是立足国情与借鉴域外相结合。虽然有一些依赖于外部体制改变才能发生更好效果,但这些措施为今后的改革路径进行了探索,也进一步论证了外部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这种内部挖潜也有很大局限性。

否则,科学、务实的司法工作机制改革方案将难以期待。从长远来看,改革者必须用制度来塑造人、塑造组织、塑造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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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把三个五年纲要的15年实施时间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或许会看得更清楚一些。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也是在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的这些年中,司法改革进入更加慎重决策、稳妥推进的阶段。对于一些应当经过试点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广泛推行的改革措施,则应当先行试点。三是完成中央政法委年初即已部署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深化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等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和试点工作。

这15年多角度、长时间、全方位的探测,为未来司法体制改革规划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中国的司法体制在原发设计的科学性方面已经错过了机会。这就要求司法改革尽可能采取与立法进程同步的工作方法,保证改革措施不违反宪法法律。法治国家的这一根本追求,使得包括决策者在内的所有人都面临着一个严重的关头,而且他们不得不谨慎作出选择。

尽管社会最为期待的司法体制的结构性改革进展不大,学者们也不太看好这些机制性的改革措施,但这些机制的改良也是一个都不能少的。最高法院继续推进了司法公开改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量刑规范化、司法民主化等措施,以巩固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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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了解中国国情,最高法院组织开展了中国国情与司法改革专题研究,形成了《中国国情与司法改革读本》的研究成果以及传统司法文化等六个子课题研究成果。法治的提出就是向人治的宣战。

有很多工作机制的改革工程可能并不比体制改革的投入要少。在1999年法治国家入宪之后到今天,中国开始全力重点解决如何走法治之路的问题。有时,我们会说当前进行的工作机制改革,是在为最终的体制改革做机制准备。不过,2013年看似普通,实则不然,因为今年正是第一、第二、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所连续进行的15年司法改革的最后一年,又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之后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研定改革战略的第一年。法院系统通过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系统内部需要改革、变化的地方一一做了改变。总之,法院的内功必须练,因为不论体制是否改革,这些内部挖潜措施都应当早日动手,不容耽误。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的起草工作也启动起来。没有学术积累就难有优秀学术成果,没有实务积淀也不可能有未来司法改革的新台阶。

但愿我们能从过去15年的司法改革中吸取经验教训,从其中获得或增强认识弊端、消除弊端的能力,把过去的历史化作绵绵不断的改革力量,并让这股力量支持着我们达到法治目标。也正是由于这些体制制约的存在,一些设计初衷良好的内部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被迫变味甚至走向反面,有的则完全没有发挥作用,并转而成为深化体制改革的障碍。

尽管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做了艰难的协调工作,但终究效果不大。目前,中央有关部门总结地方的改革经验,在此基础上转化成为中央层面的改革决策,并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落实。

  内部挖潜 不少学者和法官认为,过去15年司法改革是内部挖潜式的改革。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改革走过的轨迹看,中央和地方对司法改革的态度是积极的,改革行动是稳妥的。2003年,为落实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央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并要求各有关部门动员起来,共同规划司法体制改革的五年蓝图。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统筹规划,充当了司法改革的组织者角色,对司法改革的推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很多体制性问题难以解决

这已成为司法机关推动改革的重要的方法论了。有时,我们会说当前进行的工作机制改革,是在为最终的体制改革做机制准备。

如果不能满意,一般公众或当事人通常不会把责任归结到体制上,而是直接指向所能看见的人、组织、现象,甚至是法官所说的某一句话。例如,三大诉讼程序改革中不乏结构性变化,铁路法院体制变化也可以说是体制改革小试牛刀,法官职业化则直接取决于并决定着新型法院管理体制的设计。

法治之路的设计就是在排定消灭人治的时间表,最终实现法进人退。尽管现在很多人看来这似乎是一个早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尽管那20年中我们从来没有停止过建设法治国家,但我们仍然用了20年的时间才名正言顺地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不过,2013年看似普通,实则不然,因为今年正是第一、第二、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所连续进行的15年司法改革的最后一年,又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之后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研定改革战略的第一年。二是对三五纲要中尚未完成的20多项改革任务抓紧研究,制订方案,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如前所述,在体制性的改革尚未付诸实施之时,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成为相对容易且能很快产生实效的措施。没有学术积累就难有优秀学术成果,没有实务积淀也不可能有未来司法改革的新台阶。

否则,科学、务实的司法工作机制改革方案将难以期待。这种说法或许只对了一半。

除了实施各项实实在在的改革外,这15年还完成了另外一项更需要冷静、智慧、耐心,有时又充满风险的工作,那就是对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改革的路线图进行了全面探测。1999年后,最高法院通过每五年发布一份改革纲要的方式,将一定时期的司法改革措施作通盘策划,并为每一项具体改革措施制定完整的改革方案,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改革的盲目性和零散性,增强了改革结果的确定性。

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法院审判案件时只服从法律而不是其他。这15年是怎么过来的?回想起自己于1999年中参与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准备和起草时,我和其他同事当时还真没有去想今天的司法改革会是什么样子,甚至都没有想过以后还会不会有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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